中國法院網(wǎng)絡新聞(費繼軍)近日在江西省新干縣人民法院審查的同時,向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刑事附加了民事公益訴訟案,判處被告人黃某5年有期徒刑,罰款3萬韓元。戴有機有期徒刑4年,罰款2.5萬韓元;劉某被判處2年有期徒刑、2年緩刑和2.2萬韓元罰款。鄭某被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1年緩刑和7,000韓元罰款。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罰款5000韓元;李某被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1年緩刑和5000韓元罰款。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黃某、戴某應分別賠償國家野生動物損失9600元、500元。2020年12月23日,在新干縣經(jīng)營某農(nóng)莊的被告人劉某聽說草鸮(俗稱“猴面鷹”)能治頭痛,遂找到被告人黃某,從黃某處購買了1只草鸮、甲魚、麂子等,草鸮被劉某宰殺并食用。2021年1月11日,被告人戴某通過樂安縣至新干縣的客運車,托運2只領角鸮、1只草鸮給被告人黃某。黃某出售給被告人劉某,之后劉某又分別將1只草鸮、1只領角鸮出售給被告人李某和習某。同年1月12日早上,李某某電話聯(lián)系被告人鄭某,欲向其購買猴面鷹,鄭某便聯(lián)系黃某托其購買。因黃某上午接到戴某電話,稱通過樂安縣至新干縣的客運車發(fā)貨過來2只草鸮和1只斑嘴鴨,黃某便將該情況告知鄭某,稱拿到貨后會聯(lián)系。當天上午10時許,黃某在新干縣某交叉路口取貨時,被民警現(xiàn)場抓獲,并查獲2只草鸮和1只斑嘴鴨。
2021年1月12日,民警在被告人黃某住處查獲銀環(huán)蛇3條、王錦蛇2條、灰鼠蛇2條,在被告人劉某經(jīng)營的農(nóng)莊查獲領角鸮1只。被告人習某主動將購買的領角鸮上交至公安機關,李某則將草鸮放生。隨后,新干縣公安局將查獲的7條蛇(死體)、1只斑嘴鴨(死體)及4只活體猴面鷹,均移交至新干縣林業(yè)局,該局對4只活體猴面鷹進行了放生,對其余死體進行了無害化掩埋。經(jīng)鑒定,草鸮、領角鸮均屬國家Ⅱ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價值15000元/只;斑嘴鴨屬省級重點保護動物,價值500元/只;銀環(huán)蛇、王錦蛇、灰鼠蛇均屬省級重點保護動物,價值均為300元/只。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非法收購、出售國家Ⅱ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共計6只(1只死體、5只活體),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戴某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Ⅱ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共計5只(均為活體),被告人劉某非法收購、出售國家Ⅱ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共計4只(1只死體、3只活體),被告人鄭某、習某、李某各非法收購國家Ⅱ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2只(均為活體)、1只(活體)、1只(活體),六被告人違反國家關于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的法律規(guī)定,其行為均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黃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坦白,可從輕處罰,其當庭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被告人戴某對2021年1月12日的犯罪罪行,當庭表示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被告人鄭某非法收購國家Ⅱ級重點保護動物,因被查獲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鄭某、習某、李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坦白,可從輕處罰;該四被告人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可從寬處理。
被告人黃某、戴某、劉某的犯罪行為造成了國家野生動物資源的損失,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因劉某在訴訟中已賠償7500元,其在本案不再承擔民事責任。黃某、戴某應分別賠償野生動物資源損失9600元、500元。
根據(jù)六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xiàn),綜合考慮分別對六被告人量刑,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中國法院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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