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一直是一家有售后服務的創(chuàng)業(yè)公司,年初就收到了近1000萬的天使投資,本來對公司來說是件好事,但李卻忙著到處咨詢律師,心情很不好。
“小李,工商變革的進展如何?”投資人叫李,聲音有點急。
“我在和小劉協(xié)調(diào),他要價100萬,有點高。讓我再溝通一下”,李無奈的解釋道。
“盡快想到點什么。根據(jù)投資協(xié)議,你已經(jīng)推遲了2個多月,”投資者敦促道。
李愣了一下,說:“好,我們找律師解決?!?/p>
困擾李先生的恰恰是去年離職的小股東不愿意簽署股東會決議,公司融資的相關法律文件無法完成工商登記。投資者也很焦慮。股東小劉要求退股,退股價格100萬元?,F(xiàn)在股東不同意,因為公司融資是為了發(fā)展,不是為了讓人套現(xiàn),雙方僵持不下。
李對此很惱火,但小股東因為融資前看不到公司的未來而提前離職,李當時也沒注意。畢竟股東小劉支持的公司股權不到2%。誰知道,這惡心的事情發(fā)生了。
根據(jù)公司法的規(guī)定,增資表決只需獲得三分之二以上在會上有表決權的股東的同意。少數(shù)股東的缺席不影響股東會決議的效力。但必須注意的是,相關會議材料和會議通知必須符合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通知程序,最好由專人發(fā)送,并保留收發(fā)記錄。
但是,即使被說服,簽了字,后續(xù)遲早會是定時炸彈。如果公司想去資本市場,后果會很嚴重。
最佳做法是收購小股東股權;然而,在實踐中,往往不愿意合作的小股東卻在故意拖延大家的時間
而且拖,以為奇貨可居。所以在去資本市場之前,最好在出資協(xié)議或者章程等法律文件上有前瞻性。
公司的股權是對核心骨干人才最好的回報,但很多公司不愿意放棄股權而去持股做股票。原因也在這里。公司應該怎么做才能防范風險?
干股,不推薦,是一種選擇。這是日報表,也就是說股權的分紅權不是真正的股東,沒有完整的股權。推薦的做法是持有,建立一個持股平臺讓核心骨干持有,讓骨干享受股權增值的財富效應,防止小劉這樣的小股東在公司發(fā)展中給公司帶來麻煩。
那么戴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根據(jù)司法解釋,股權持有協(xié)議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即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出資權利,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投資者與名義股東對合同效力有爭議的,沒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前款所稱實際投資者與名義股東之間存在投資權益歸屬糾紛,實際投資者以實際履行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記載于股東名冊并經(jīng)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定實際投資者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投資者未經(jīng)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出具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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