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職”實習生和實習單位有勞動關系嗎?
周偉是烏魯木齊一所職業(yè)學院的學生。這兩年,他除了上學,還一直在打勞動爭議官司。他想搞清楚自己“全職”實習期間和實習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2016年9月,周偉被老師介紹到烏魯木齊某電子經(jīng)銷部,從事手機銷售。在加入公司之前,分銷部門的負責人張凱說,他每個月都會得到一定數(shù)額的補償,如果他的銷售業(yè)績出色,他也會得到獎勵。
2017年8月,周偉結(jié)束了與張凱沖突后的實習。烏魯木齊某電子經(jīng)銷部按照每月1800元的標準,一共給周偉支付了9個月16200元,但周偉對此并不滿意。
周偉認為,雖然他是實習,但他在分銷部門全職工作,在手機銷售方面有一定的成就。與經(jīng)銷部門有勞動關系,但經(jīng)銷部門未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其行為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quán)益。
周偉多次向烏魯木齊的一家電子分銷部門要求賠償。被駁回后,周偉向烏魯木齊市天山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證明其與烏魯木齊市某電子配送部門存在勞動關系,被裁定駁回。
今年2月,周偉向烏魯木齊市天山區(qū)人民法院起訴烏魯木齊和張凱的一家電子配送部門,要求確認其在2016年9月至2017年8月期間與一家電子配送部門存在勞動關系,并要求一家電子配送部門向其支付未簽勞動合同工資的兩倍以及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法院認為,“關于執(zhí)行
在這種情況下,周偉去烏魯木齊的一家電子分銷部門實習。雖然是“全日制”,但實際上還是以在校學習為主業(yè),不以就業(yè)為目的。據(jù)了解,當時周偉正在中專實習期,準備升中專。烏魯木齊某電子經(jīng)銷部付給周偉一定的報酬,這只是周偉參加社會實踐活動的生活補貼,而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工資。因此,周偉所謂的“全職”實習不算就業(yè),與某電子配送部門沒有勞動關系。因此,法院不支持周偉的主張。
今年8月,烏魯木齊天山區(qū)法院做出判決,駁回了周偉的索賠。(文中當事人均為假名)
法官的陳述
我國法律規(guī)定,學生兼職和實習時,與單位沒有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不需要明確崗位、報酬、福利等。
但如果當事人在登記求職時已經(jīng)完成了全部學習任務,向單位明確表達了求職和就業(yè)的愿望,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并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后,還按照規(guī)定的內(nèi)容為單位支付勞動,單位支付勞動報酬并進行管理,符合勞動關系的本質(zhì)特征。在這種情況下,應該認為學生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是有效的,雙方已經(jīng)建立了正式的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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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來源:新疆法制報首席記者王晨通訊員蓋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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