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藝術家吳亦凡起訴新浪微博用戶王某某、北京魏夢創(chuàng)科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誹謗其“涉嫌吸毒、懈怠、恍惚”一案,并在北京海淀法院開庭審理。吳亦凡解釋說,他在參加新聞發(fā)布會前哼著音樂。海淀法院裁定,王某某發(fā)表道歉聲明,賠償吳亦凡精神損害及維權費用共計3萬元。
吳亦凡稱,去年12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個人新浪微博賬戶上公然捏造并故意傳播“#吳亦凡·吳亦凡疑似吸毒成癮發(fā)作看起來很懶,精神錯亂”,并對其進行誹謗。同時,他還被配備了吳亦凡參與事件的視頻內容,該視頻內容被網絡用戶惡意編輯,捏造原告涉嫌吸毒攻擊。吳亦凡認為,這種網絡暴力嚴重損害了他的公眾形象,嚴重損害了他的聲譽。公證取證視頻顯示,被告王某某粉絲數量達到101462人,流傳甚廣,負面影響極其嚴重。
對此,吳亦凡認為,魏夢公司作為新浪微博的運營商,未能履行其平臺責任。吳亦凡請求法院責令魏夢公司刪除相關侵權微博,王某某向其道歉,并賠償其經濟損失、精神損害及合理維權費用55萬元。
魏夢公司在法庭上指出,其屬于提供空存儲服務的網絡服務商,所涉及的微博內容是由用戶發(fā)布的,并未位于微博平臺的顯著位置。該公司不知道所涉及的內容,也沒有編輯、整理或推薦。該公司在收到法院送達的起訴材料后,發(fā)現所涉及的內容已被用戶自行刪除。此后,根據法院的調查信,公司及時、完整地披露了微博用戶的身份信息。因此,魏夢公司認為自己沒有過錯,不應承擔任何侵權責任。
被告王某某當庭辯稱,涉案微博視頻并非本人制作,而是隨風轉發(fā)。王某某承認所涉及的微博內容不真實,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王某某同意向吳亦凡道歉。關于經濟賠償,王某某同意在合理的賠償范圍內進行賠償,但強調自己收入水平低,無力承擔高額賠償。
隨著互聯網從媒體中崛起,網絡言語交流更加便捷,但自媒體言語引發(fā)的名譽侵權糾紛也隨之增多。對此,海淀法院認為空網絡不違法。網絡用戶在充分享有網絡自由表達權的同時,還應保持必要的合理性和客觀性,尊重相關方的合法權益,包括名譽權。
原告吳亦凡是知名藝人,屬于公眾人物范疇。但對公眾人物人身權利的限制并非無限制,公眾人物的人格尊嚴依法受到保護,禁止他人惡意侵害。本案涉及的事件源于吳亦凡在公共場合的具體行為,他一邊哼著音樂,一邊等待媒體采訪。作為一個娛樂性的公眾人物,吳亦凡應該容忍和克制公眾對此事的關注和討論;但相關評論應該是合理的,有根據的,而不是“抹黑”和惡意詆毀的。
王某某在涉案微博上用視頻發(fā)布消息,將吳亦凡在公共活動中等待媒體采訪時的行為解讀為“疑似吸毒”,引發(fā)公眾認知吳亦凡涉嫌吸毒。盡管王辯稱自己是“隨風而逝”,但考慮到自己有責任認真關注案件中涉及的已發(fā)表內容和發(fā)布微博的具體商業(yè)考慮,他在詆毀名譽的行為中仍表現出故意或過失。對疑似“吸毒”的負面評價,無疑會嚴重降低娛樂明星的社會評價和商業(yè)價值,超出了他們作為公眾人物應該受到約束和容忍的限度。最后,法院認定王發(fā)表所涉文章具有主觀惡意,侵犯了的名譽權。
同時,法院認為,魏夢公司應當事人的請求,披露了涉案賬戶的注冊信息和涉案微博的閱讀信息,履行了其平臺義務。最后,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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