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導讀:

所謂“公司成立過程中的刑事風險”,是指發(fā)起人或股東在公司成立、登記過程中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風險。其主要涉及的罪名有虛報注冊資本罪、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在實踐中,很多創(chuàng)業(yè)者為成立公司都會找一些代理公司辦理注冊,虛構虛報注冊資本,這樣的操作不僅會面臨民事上的法律風險,情節(jié)嚴重的還有可能觸犯刑法,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

1、 虛報注冊資本罪的認定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8條規(guī)定,虛報注冊資本罪,是指申請公司登記的個人或單位在申請公司登記的過程中,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或者其他詐騙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數(shù)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行為。

司法機關在認定本罪時,一般重點考慮以下的因素:

(1)行為人“虛報”了注冊資本。一定的資本既是保障公司能夠正常運營的前提,也是保障公司債權人及利益關系人權益的潛在需要。市場上存在的所謂“皮包”公司,便是僅存在公司外在形式,不具備應有的“固定資產(chǎn)”。因此,所謂的虛報注冊資本,通常是指行為人沒有資本而慌稱有資本或者只有少數(shù)的資本而謊稱有較多的資本。

(2)行為人虛報注冊資本使用了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了其他欺詐手段。所謂虛假證明文件,大致有以下幾種:偽造、變造、涂改或采用類似方法制作的身份資格證明,驗資報告、驗資證明、資產(chǎn)評估報告,成立特殊行業(yè)的公司,企業(yè)所必須的政府批文、特別許可等文件;使用以騙取、賄取方式或其他的手段取得的形式合法、但內(nèi)容不真實的證明文件。所有其他欺詐手段,是指以虛假證明文件以外的方法并且與虛報注冊資本有關的手段。

(3)行為人虛報注冊資本必須達到數(shù)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其他嚴重情節(jié),才構成本罪。

但何為“巨大”、“嚴重”?201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第3條做了進一步的解釋: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超過法定出資期限,實繳注冊資本不足法定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shù)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shù)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shù)額在三百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shù)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超過法定出資額期限,實繳注冊資本達到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仍虛報注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shù)額在一百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份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shù)額在一千萬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shù)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投資者或者其他債權人直接經(jīng)濟損失累計數(shù)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shù)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的:

兩年內(nèi)因虛報注冊資本受過行政處罰兩次以上的,又虛報注冊資本的;

向公司登記主管人員行賄的;

為進行違法活動而注冊的;

(五)其他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情形。

(4)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無實有資本或者未達到法律規(guī)定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而故意虛報其實有資本已經(jīng)達到法律規(guī)定的最低限額。

2、虛報注冊資本罪的處罰

根據(jù)《刑法》第158條的規(guī)定,虛報注冊資本數(shù)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報注冊資本金額1%以上5%以下罰金。

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人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典型案例:杭州某公司虛報注冊資本案

被告單位A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2005年,A公司股東為被告人陳某及其胞弟陳某甲,法定代表人為被告人陳某,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00萬元。2005年12月,陳某與陳某甲作出股東會議,決定增加注冊資本人民幣500萬元。后陳某采取由他人墊資的方式為A公司增加注冊資本人民幣500萬元。同年12月26號,他人將人民幣500萬元轉入A公司驗資賬戶,同日某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同月27日,用于增資的人民幣500萬元注冊資本被全部轉出該驗資賬戶,歸還給他人。同月28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A公司的變更登記,變更后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600萬元。

通過案例可知,陳某和陳某甲為了擴大公司規(guī)模,將借予他人的500萬元資金謊報為公司增加注冊資本500萬元,并且通過驗資后立即將500萬元資金轉出歸還他人,并沒有實際的出資,從而欺騙公司登記機關,將注冊資本變更登記為600萬元。單從此行為方式上來看,似乎也符合“虛假出資”的行為特性,但虛報注冊資本罪與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關鍵在于欺騙對象不同;虛報注冊資本罪的目的就是騙取公司登記,即欺騙的是公司登記機關,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欺騙的是其他發(fā)起人、社會公眾或公司股東。陳某與陳某甲的行為明顯屬于虛報注冊資本。

A公司虛報注冊資本的數(shù)額屬“數(shù)額巨大”,依法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并且增加公司注冊資本是A公司股東會的決議 ,增資的目的也是擴大公司經(jīng)營及獲取銀行貸款便利。該行為是公司管理層決定后以A公司名義進行,也是為A公司獲取利益,符合單位犯罪的構成要件。陳某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直接負責管理人員,因此其也應承擔虛報注冊資本罪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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