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貴陽8月24日電記者從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貴州茅臺酒廠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jīng)理劉自力受賄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劉自力有期徒刑11年6個月,并處罰金100萬元。賄賂所得財產(chǎn)依法追回,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劉自力利用其貴州茅臺酒廠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jīng)理的職務之便,取得了茅臺的經(jīng)營權,并批準了購酒指標。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妻子、女兒收受財產(chǎn),折合人民幣1854.762萬元,其中人民幣1772.1501萬元,美元10萬,英鎊2.3萬。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自力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在獲取茅臺酒經(jīng)營權、批準購酒指標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854.7762萬元,數(shù)額極其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劉自力被繩之以法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主動供認了辦案機關沒有掌握線索的大部分犯罪事實,當庭認罪悔罪。事發(fā)后,積極協(xié)助辦案機關退還部分贓款有法定和酌定從輕處罰的,應依法從輕處罰。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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