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的內閣制度起源于都鐸王朝時期樞密院的外交委員會,從16世紀初直到18世紀初,內閣制依然處于萌芽狀態(tài)。

責任內閣制的含義

責任內閣制又稱“議會內閣制”。是指內閣由議會產生并對議會負責的政權組織形式。18世紀初始于英國,由樞密院的外交委員會演變而來。

內閣制與議會制相適應。實行內閣制的國家,內閣由議會中占多數席位的一個政黨或幾個政黨聯合組成,對議會負責并受議會監(jiān)督。議會通過“不信任案”時,內閣必須總辭職,或提請國家元首下令解散議會,舉行改選,以決定原內閣的去留。有的國家,雖稱政府為內閣,但政府并不對議會負責而由君主或總統直接操縱,這不是內閣制,而是二元制的君主立憲制或總統制。

確立時間

從16世紀初直到18世紀初,內閣制依然處于萌芽狀態(tài)。18世紀初期,輝格黨在英國政壇日益占有優(yōu)勢,實際掌握了政權,英國的內閣制開始形成。1721年,羅伯特·沃波爾成為英國第一任內閣首相,主持內閣會議,協調各部門的工作,內閣制正式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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