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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與抵押的區(qū)別是:

1、標的物不同。抵押的標的物原則上以不動產為準,但不限于動產,法律允許某些動產如機器、交通工具等可以設定為抵押物。質押的標的物,通常是動產、權利。例如票據、股票等有價證券都可以質押。

2、方式不同。抵押不轉移標的物的占有,仍由標的物所有權人占有;而質押則相反,出質人必須轉移質物的占有,占有權歸質權人。

3、擔保范圍有差別。抵押法定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抵押權的費用,而質押擔保范圍除此之外,還包括質物保管費用,為保管質物,質權人要支付必要的費用。

4、登記手續(xù)不同。考慮到抵押物的占有權不發(fā)生轉移,〈擔保法〉設立了抵押物登記制度。質押中,由于移交質物本身已經具有了公示的功能,一般不必登記。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

前款規(guī)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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