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運人或者旅客的姓名和地址;
事故或者事故征候的其他詳細情況;
事故或者事故征候的可疑原因;
采取的措施;
書面報告之前的其他報告情況;
報告人的姓名、職務、地址和聯(lián)系電話。
第九十三條 當在貨物或者郵件中發(fā)現(xiàn)未申報或者錯誤申報的危險品時,經營人應當向經營人所在國和事件發(fā)生地所在國有關當局報告。當在旅客行李中發(fā)現(xiàn)根據《技術細則》要求不允許攜帶的危險品時,經營人應當向事件發(fā)生地所在國有關當局報告。
第九章 培 訓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九十四條 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的人員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及《技術細則》的要求經過培訓并合格。
第九十五條 對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人員的危險品培訓應當由符合本規(guī)定要求的危險品培訓機構實施。經營人無論是否持有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都應當確保其相關人員按照本規(guī)定及《技術細則》的要求進行培訓并合格。
第二節(jié) 危險品培訓大綱
第九十六條 根據《技術細則》的要求,以下企業(yè)或者組織開展培訓活動應當持有危險品培訓大綱:
作為危險品航空運輸托運人或者托運人代理人的企業(yè)或者其他組織;
國內經營人;
貨運銷售代理人;
地面服務代理人;
從事民航安全檢查工作的企業(yè)。
危險品培訓機構可以代表上述企業(yè)或者組織制定危險品培訓大綱,但在實施前應當?shù)玫轿蟹秸J可。
第九十七條 危險品培訓大綱應當根據各類人員的職責制定,每種培訓大綱應當包括初始培訓和定期復訓兩個類別,并符合《技術細則》的要求。
第九十八條 危險品培訓大綱中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符合本規(guī)定和《技術細則》規(guī)定的聲明;
培訓課程設置及考核要求;
受訓人員的進入條件及培訓后應當達到的質量要求;
將使用的設施、設備的清單;
教員的資格要求;
培訓教材;
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要求。
經營人、貨運銷售代理人及地面服務代理人的危險品培訓大綱還應包括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或者所代理經營人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的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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