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于2013年8月30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3年8月30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作如下修改:
最新商標法修改內(nèi)容2014全文

  一、將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修改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

  二、將第六條修改為:“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jīng)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三、在第七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p>

  四、將第八條修改為:“任何能夠?qū)⒆匀蝗?、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qū)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shù)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五、將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修改為:“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jīng)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jīng)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將第一款第七項修改為:“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zhì)量等特點或者產(chǎn)地產(chǎn)生誤認的”。

  六、將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僅僅”修改為“僅”。

  將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p>

  七、在第十三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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