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國務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進行了相應修改,并對條文序號進行了相應調整,隨后于2017年11月19日重新公布了條例全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修訂前后條款對比
修訂前的條例全文
修訂條例全文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服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是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勞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和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是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第二條增值稅稅率:
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的貨物,稅率為17%,但本條第項、第項規(guī)定的除外。
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3%:
1.谷物和食用植物油;
2.居民用自來水、暖氣、空調、熱水、煤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沼氣、煤制品;
3.書籍、報紙、雜志;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5.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貨物。
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稅率為17%。
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二條增值稅稅率:
納稅人銷售貨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另有規(guī)定外,稅率為17%。
納稅人銷售交通、郵政、基礎電信、建筑、房地產租賃服務、銷售房地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1 .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和食用鹽;
2.居民用自來水、暖氣、空調、熱水、煤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煤制品;
3.圖書、報紙、雜志、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5.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貨物。
納稅人銷售服務和無形資產,稅率為6%,但本條第、、項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境內單位和個人在國務院規(guī)定的范圍內跨境銷售服務和無形資產,稅率為零。
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條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銷售不單獨核算的,稅率較高。
第三條納稅人從事不同稅率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項目的銷售額;銷售不單獨核算的,稅率較高。
第四條除本條例第十一條規(guī)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服務,以當期銷項稅額扣除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的,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進一步抵扣。
第四條除本條例第十一條規(guī)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以當期銷項稅額扣除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的,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進一步抵扣。
第五條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的稅率計算并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為銷項稅額。銷項稅計算公式:
銷項稅=銷售額×稅率
第五條納稅人從事應稅銷售的,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的稅率計算征收的增值稅,為銷項稅額。銷項稅計算公式:
銷項稅=銷售額×稅率
第六條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向購買者收取的銷售商品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款和額外費用總額,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算成人民幣。
第六條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為應稅銷售而收取的總價和額外費用,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算成人民幣。
第七條納稅人銷售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價格無正當理由明顯偏低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核定銷售額。
第七條納稅人的應稅銷售行為價格無正當理由明顯偏低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核定銷售額。
第八條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為進項稅額。
下列進項稅允許從銷項稅中扣除:
從賣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
從海關取得的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
農產品收購,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fā)票或者銷售發(fā)票注明的農產品收購價格和13%的抵扣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計算公式:
進項稅=進項價×扣除率
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購買或銷售貨物,支付運輸費用的,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進項稅計算公式:
進項稅=運輸成本金額×扣除率
扣除項目和扣除標準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八條納稅人購買貨物、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所繳納或者負擔的增值稅為進項稅。
下列進項稅允許從銷項稅中扣除:
從賣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
從海關取得的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
農產品收購,按照農產品收購價格和農產品收購發(fā)票或者銷售發(fā)票注明的11%的抵扣率計算進項稅額,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進項稅計算公式:
進項稅=進項價×扣除率
向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買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境內房地產,從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代扣代繳稅款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
扣除項目和扣除標準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九條納稅人購買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抵扣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guī)定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
第九條納稅人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取得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guī)定的增值稅抵扣憑證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增值稅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采購貨物及相關應稅服務的異常損失;
非正常損失的產品和產成品消耗的外購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本條第項至第項規(guī)定的貨物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用于簡易計稅方法稅目、增值稅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外購商品、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采購貨物以及相關勞務和運輸服務的異常損失;
購買在產品和非正常損失的產成品所消耗的商品、勞務和運輸服務;
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采用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單方法,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收款率
小規(guī)模納稅人的標準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
第十一條小規(guī)模納稅人進行應稅銷售時,應當執(zhí)行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單方法,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收款率
小規(guī)模納稅人的標準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
第十二條小規(guī)模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3%。
征收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十二條小規(guī)模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3%,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小規(guī)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登記。具體登記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會計核算健全、能提供準確納稅信息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登記。不是小規(guī)模納稅人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計算應納稅額。
第十三條小規(guī)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登記。具體登記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會計核算健全、能提供準確納稅信息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登記。不是小規(guī)模納稅人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計算應納稅額。
第十四條納稅人進口貨物,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的稅率和應納稅所得額的構成計算應納稅額。計算應稅價值和應稅金額構成的公式:
組成應稅價值=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應稅金額=組成應稅價值×稅率
第十四條納稅人進口貨物,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的稅率和應納稅所得額的構成計算應納稅額。計算應稅價值和應稅金額構成的公式:
組成應稅價值=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應稅金額=組成應稅價值×稅率
第十五條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農業(yè)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避孕藥品和用具;
舊書;
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的專供殘疾人使用的物品;
銷售自己用過的商品。
除前款規(guī)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guī)定。任何地區(qū)、部門不得規(guī)定免稅、減稅項目。
第十五條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農業(yè)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避孕藥品和用具;
舊書;
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的專供殘疾人使用的物品;
銷售自己用過的商品。
除前款規(guī)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guī)定。任何地區(qū)、部門不得規(guī)定免稅、減稅項目。
第十六條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銷售不單獨核算,不允許免稅、減稅。
第十六條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銷售不單獨核算,不允許免稅、減稅。
第十七條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按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第十七條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按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中國境內沒有營業(yè)機構的,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中國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者為扣繳義務人。
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銷售勞務,在中國境內沒有營業(yè)機構的,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中國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者為扣繳義務人。
第十九條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貨物或應稅服務的銷售是收到銷售款項或取得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的日期;如先開發(fā)票,應與發(fā)票同一天。
進口貨物,為進口申報之日。
增值稅的扣繳義務發(fā)生在納稅人繳納增值稅的義務發(fā)生之日。
第十九條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發(fā)生應稅銷售行為,即收到銷售款或取得銷售款申領憑證之日;如先開發(fā)票,應與發(fā)票同一天。
進口貨物,為進口申報之日。
增值稅的扣繳義務發(fā)生在納稅人繳納增值稅的義務發(fā)生之日。
第二十條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貨物增值稅由海關征收。
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稅,應當與關稅一并征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貨物增值稅由海關征收。
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稅,應當與關稅一并征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購買者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者應稅服務;
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guī)定的;
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第二十一條納稅人有應稅銷售行為的,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應稅銷售行為的購買者是個人消費者;
免稅規(guī)定適用于應稅銷售。
第二十二條增值稅納稅地點:
固定業(yè)戶應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個縣的,應當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總行可以向總行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固定業(yè)戶在其他縣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其組織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核發(fā)出境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件,并向其組織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出具證明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fā)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補稅。
非固定業(yè)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貨物銷售地或者勞務提供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機構所在地或者住所地主管稅務機關納稅。
進口貨物,應當向申報地海關申報納稅。
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所扣繳的稅款。
第二十二條增值稅納稅地點:
固定業(yè)戶應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倷C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個縣的,應當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總行可以向總行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固定業(yè)戶在其他縣銷售商品或服務時,應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外出經營事項,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fā)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補稅。
非固定業(yè)戶銷售商品或者服務時,應當向商品或者服務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機構所在地或者住所地主管稅務機關納稅。
進口貨物,應當向申報地海關申報納稅。
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所扣繳的稅款。
第二十三條增值稅納稅期限為1天、3天、5天、10天、15天、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確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時間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應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為納稅期限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并自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扣繳義務人繳納稅款的期限,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增值稅納稅期限為1天、3天、5天、10天、15天、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確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時間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應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為納稅期限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并自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扣繳義務人繳納稅款的期限,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納稅人進口貨物,應當自海關出具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第二十四條納稅人進口貨物,應當自海關出具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第二十五條納稅人申請出口貨物退稅的,應當向海關辦理出口手續(xù),并在規(guī)定的出口退稅申報期限內,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出口貨物退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出口貨物退稅后如需退運或報關,納稅人應依法繳納已退稅款。
第二十五條納稅人申請出口貨物退稅的,應當向海關辦理出口手續(xù),并在規(guī)定的出口退稅申報期限內,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出口貨物退稅;境內單位和個人對跨境銷售服務和無形資產申請退稅的,應當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退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出口貨物退稅后如需退運或報關,納稅人應依法繳納已退稅款。
第二十六條增值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增值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經國務院批準另有規(guī)定的,納稅人繳納增值稅的有關事項適用其規(guī)定。
第二十七條本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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