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分局發(fā)布案情通報,近期輿論關注的“高樓墜刀”案已經查明嫌疑人。經初步調查,嫌疑人葛某對其向樓下投擲刀具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系葛某因情感糾紛將刀扔出墜地。警方認為,葛某的行為已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葛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高樓墜刀,對公共安全的危害不言而喻。在高層和超高層建筑越來越多、城市容積率越來越高的今天,此事的發(fā)生嚴重影響了群眾的安全感和幸福感。公眾急于了解究竟是什么樣的人,出于什么目的,要做出這種違法之舉?;笔a警方及時介入調查,逐門逐戶走訪,既是回應輿情,也是積極履職。對關系公共安全的事件,確實不能因為結果是“沒有人員受傷”,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嫌疑人葛某因情感糾紛,高樓扔刀,令人瞠目。一個成年人為了發(fā)泄情緒,完全無視他人人身安全。這種行為不僅沒有公德意識,也沒有法律意識,一時不爽就撒潑胡鬧,堪稱“社會巨嬰”。對于這種惡鄰,大多數(shù)人都會選擇躲避和遠離,但是法律不能退讓半步。否則,公共安全就會被類似事件沖出一個又一個漏洞。

槐蔭警方一查到底,讓真相水落石出,讓惡人得到惡報,的確大快人心。在此之前,該小區(qū)已經人心惶惶,很多家庭都不敢讓孩子下樓玩耍了。

更令人欣慰的是,警方在調查案情中重新認定了此案的性質。最初,槐蔭分局匡山派出所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規(guī)定,以涉嫌“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對此事立案調查。從適用法律來看,如此定性有一定道理,其他城市也不乏類似案例。但是,也有專家指出,尋釁滋事是指無事生非,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隨意滋事的行為。其主要破壞的是公共秩序,而從高樓往下扔刀主要危害的是公共安全,這比危害公共秩序的性質更為嚴重。

如果總以“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 定性“高空墜物”事件,不僅讓公眾感到牽強,事實上也是對肇事者的從輕處理。類似事件屢屢發(fā)生,司法過寬也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原因。如果抓住了嫌疑人,卻不能做到罪當其罰,甚至使其鉆過法律的空子,也會讓此案的警示意義大打折扣。

槐蔭警方在案情通報中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目的自然是依法嚴厲打擊此類高空拋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也是依據調查結果實事求是做出的變更。因為此事確實不是一般的高空墜物或高空拋物,嫌疑人的行為不僅危害公共安全,而且有故意而為的主觀表現(xiàn)。

嫌疑人被刑拘,表明此案已經進入司法程序,希望最終的判決能夠徹底廓清各方對此類案件的認識誤區(qū),用司法的“保護傘”防御“高空墜物”,用法治確保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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