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黑板:上下班途中的傷害事故能否認定為工傷,主要取決于以下三點:
1、需要的是交通事故;
2.需要不是人的主要責任:僅限于三種情況:無責任、次要責任、平等責任;
3.非主要責任的劃分應以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司法機關(guān)出具的法律文書為依據(jù)。
因此,李、徐、、王雖在上班途中,但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的規(guī)定,不能認定為工傷;至于朱的傷害,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
信息提交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主編:主編: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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