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于2020年8月6日生下第3個孩子。4個月后,尚在哺乳期的她被工作單位杭州市蕭山區(qū)河莊街道辦事處解除勞動關系。李女士認為,用人單位在她哺乳期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違法,向仲裁委申請裁定原單位支付賠償金和補發(fā)工資14余萬元,該案已于2021年1月29日開庭。

2021年3月9日,仲裁委做出的裁定認為,根據《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依法獲得相關生育待遇,“申請人確有違反計劃生育相關規(guī)定的行為,被申請人可以不予給予申請人相關產假待遇”。

事情經過

李女士于2009年大學畢業(yè)后,通過大學生村官計劃考入蕭山區(qū)河莊街道辦事下轄的一個社區(qū)工作,直到2015年因故辭職。2017年,她接到河莊街道辦事處的電話,讓她再次回社區(qū)工作。當時她剛生下第二個孩子,考慮到兼顧家庭,李女士決定回到社區(qū)工作。

2019年底,李女士懷上了第3胎,她決定將孩子生下來。2020年8月3日,李女士向單位提交產假申請,單位告訴她,因屬于“計劃外生育”,“不存在請假一說”。李女士將請假條放下后,回家待產。8月6日,第三個孩子出生。

李女士說說,分娩三個月后,她回到單位上班,卻被告知“不用來了,過段時間直接辦手續(xù)”。2020年12月16日,李女士拿到了一份《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載明:因違反《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44條規(guī)定和《杭州市專職社區(qū)工作者管理實施辦法》第25條第6項有關規(guī)定,李女士于2020年12月15日起退出專職社區(qū)工作者隊伍,工資發(fā)放到2020年7月,社保和公積金交到2020年12月。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李女士認為,用人單位在她哺乳期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違法,向仲裁委申請裁定原單位支付賠償金和補發(fā)工資14余萬元,該案已于2021年1月29日開庭。

李女士告訴記者,在仲裁結果出來之前,原單位的代理律師表達了希望私下解決、讓其撤訴的想法,但被她拒絕。她表示,自己的目的并非為獲得經濟賠償,而是通過裁決確認用人單位開除哺乳期員工的行為違法。目前她已經委托律師起草起訴書,近日將向法院起訴原工作單位。

專家說

記者注意到,這份裁定結果中并未闡明李女士原工作單位解除其勞動關系所引用的法律與地方法規(guī)是否與勞動法存在沖突。勞動法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6類情形,包括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但未載明違反計劃生育相關情形。

相反,勞動法第42條則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6類情形,其中包括“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情形。李女士說,原工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孩子剛出生4個月,她尚處于哺乳期。

長期關注女性權益的律師高佳慧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否則涉嫌違反勞動法合同法等國家法律。高佳慧指出,杭州市和諧社區(qū)建設領導小組印發(fā)的《杭州市專職社區(qū)工作者管理實施辦法》屬于紅頭文件,不算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浙江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是地方性法規(guī),勞動合同法為全國人大通過的法律,地方紅頭文件的規(guī)定不能違反上位法。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起草專家湛中樂認為此案具有典型意義,“它直指對全面二孩政策的深刻理解,以及二孩政策本身的歷史局限性,最終應當指向自主生育,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從而推動一些列地方性法規(guī)的實質性修改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個別條款的廢止與修改?!?/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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