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蘇州警方接到市民報警稱,有人高空拋物。民警在現(xiàn)場找到被拋下的電飯鍋、衣架等雜物,其中,鍋蓋險些砸到路人。經(jīng)查,居住在18樓的男子西某,打算近期辭職,準備把沒用的東西都扔掉,因為懶得下樓,就直接從18樓扔下。目前,西某已被警方采取強制措施。

網(wǎng)友:迷惑行為!

3月1日起,新的刑法修正案生效,備受關注的“高空拋物罪”“冒名頂替罪”“妨害安全駕駛罪”等新罪名開始施行。這意味著,類似高空亂扔雜物、冒名頂替求學入職、搶奪公交司機方向盤等行為,今后不只是過錯,而且正式入刑,可依法判罪了。

此次新入刑的罪名,多為近年社會生活中的輿論熱點,也是法律難以定性量罪的空白或難點。諸如高空拋物,令城市居民深感困擾,是“懸在城市上空的痛”。若找到肇事者,多以民事賠償了事,或以侵權罪定讞。但更多的是查不到肇事人,受害者難獲賠償?shù)臒o頭案。以往對類似行為,輿論只能以違反道德和公序良俗予以抨擊,但在缺乏公德者眼里,這算什么呢?顯然不足懼。

根據(jù)新刑法,高空拋物情節(jié)嚴重的,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對此,有網(wǎng)友認為量刑過輕,難起到震懾作用。其實,這是種誤解。高空拋物若傷害他人生命的,就不是“高空拋物罪”定刑,而是要以更嚴重的罪行判處了,這在刑法中已明確。高空拋物罪,顯是針對那些雖未造成生命財產(chǎn)損失,但嚴重威脅公共安全,且屢教不改的惡劣行為。

顯然,把類似違反公德的行為入刑,并不只是為震懾,而是要用法規(guī)來規(guī)范公眾行為,引導并確保社會的文明秩序。它體現(xiàn)出立法的進步,同時,也回應了社會關切,因而受到公眾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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