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香港警方截獲一名中學生,在他身上發(fā)現(xiàn)改裝雨傘、改裝登山杖和激光筆。11月7日,案件在西九龍法院判決,被告被判兩項罪名成立。聽到這個消息,香港一名16歲的中學生被判有罪后哭了。
綜合香港“東方網(wǎng)”等香港媒體報道,該案7日在西九龍法院判決。裁判官行使修訂權力,將該名男子的首項控罪「管有適合非法使用的工具」修訂為「蓄意管有攻擊性武器」,并裁定被告兩項控罪成立。聽到判決結果,剛滿16歲的中學生哭了,不時咬著嘴唇。
據(jù)專家目擊者稱,涉案激光筆觸及眼球36米內,可能造成眼部傷害。裁判官認為激光筆會傷害身體,于是將激光筆由“非法使用工具”改為“攻擊性武器”,并行使權力將第一項罪名修改為“故意持有攻擊性武器”。目前該案已延期至11月25日,待取得被告勞教所、康復中心、培訓中心、少年犯評定委員會的報告,被告人被發(fā)回重審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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