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2日,68歲的楊老太到越城區(qū)東浦綜合市場買菜,突然被市場一水產攤主拉住,懷疑她前一天偷走了攤位上一只甲魚,從而引發(fā)爭執(zhí)。雖然監(jiān)控確認偷甲魚的另有其人,但楊老太當場暈了過去,最終醫(yī)治無效去世。

事后,楊老太的家屬把攤主、市場方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賠償200余萬元。21日上午,越城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21日上午8點多,楊老太的兒子高山來到法院門口,向記者講述了起訴原因。“我媽媽暈倒后,在醫(yī)院搶救了8天,隨著器官衰竭,最終沒有挺住?!备呱秸f,“我媽媽身體一向很好,發(fā)生這種意外,對我們一家人的打擊很大。且事發(fā)后,涉事攤主沒有任何善意行為的表示,這更讓我們寒心,才選擇訴訟?!?/p>

據了解,楊老太家屬起訴了三個被告,第一、第二被告是水產攤主,系夫妻倆,第三被告東浦綜合市場的法人單位——紹興市市場開發(fā)有限公司,并提出了包括醫(yī)療費、死亡賠償金、名譽損失和精神損失撫慰金等在內的200多萬元的賠償要求,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擔。

記者從起訴書上看到,原告認為,第一、第二被告捏造事實,在菜場這種公開的場合當眾誣陷受害人偷甲魚,導致受害人蛛網膜下腔出血死亡,對受害人家庭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應當予以賠償;東浦綜合市場系第三被告所有的市場,作為市場的管理方沒有對該事件的發(fā)生采取積極措施,導致事情發(fā)生及擴大,理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原告方代理律師王永剛說,這是一起典型的民事侵權行為,由于侵權人的侵權行為,造成了死亡的嚴重后果,作為受害人家屬,現在向法院起訴,要求侵權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記者了解到,三被告都沒有到場參加庭審,只有代理律師參加。第一、第二被告的代理律師李衛(wèi)說,他已在法庭上發(fā)表了意見,不方便接受采訪。據悉,法院將擇日對此案進行宣判。

此前,萍鄉(xiāng)市安源區(qū)人民法院調解一起名譽權糾紛案件。

原告熊某于2020年1月晚上去被告某超市購物,在付費結清賬準備推著購物車離開時,突然被被告的一位工作人員拉住要求原告出示購物小票核實,在核對完購物小票后,還質問原告身上是否還有未付款的商品,并強行搜原告的口袋及挎包,在搜查后,發(fā)現沒有東西便將挎包還給了原告。被告的行為對原告造成了傷害,原告將被告訴至法院。被告稱其工作人員并未強行搜查原告,只因超市員工發(fā)現原告將超市的稱重袋放入口袋,所以例行檢查了一下原告的購物小票,雖然查看了原告的挎包,但也未達到名譽侵權的標準。

在調解過程中,被告認為原告要求賠償的金額過高,希望原告能夠予以降低??紤]到原告年齡過高,來回奔波不易,承辦法官從案件情況及其他類似的案例向原告進行釋明,并與被告溝通其賠付金額能否增加。在承辦法官細致的調解工作下,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被告當場向原告賠禮道歉并賠付精神損害賠償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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