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9時,備受關(guān)注的江歌母親訴劉鑫生命權(quán)糾紛案庭審在青島開庭。
據(jù)城陽區(qū)法院微博15日消息,出席人員包括原告江歌母親江秋蓮,原告方代理律師,被告劉鑫代理律師。劉鑫本人并未出席。
庭審過程中,原告代理律師根據(jù)掌握的證據(jù)還原了江歌遇害前10小時的經(jīng)過,并且指出被告劉鑫存在重大過錯,是導致江歌遇害的前提與根本原因。
原告代理律師表示,劉鑫在事發(fā)前阻止江歌報警、向江歌隱瞞真實危險,在事發(fā)時將江歌鎖在大門外,在事發(fā)后未對江歌實施任何救助行為。
江秋蓮的訴訟請求包括賠償經(jīng)濟損失及訴訟支出共計約200萬元。
被告則強調(diào),被告劉鑫在兇殺案的身份是證人,不報警是雙方商量的結(jié)果,且鎖門的行為是聽從警方意見。
審判長最后宣布,雙方分歧較大,將擇期宣判。
開庭前一天,荔枝新聞的記者在青島城陽區(qū)法院的電梯里見到了劉鑫及其父親。
電梯內(nèi),記者詢問劉鑫是否會出席庭審,她陷入了沉默。而在其父親試圖回答問題時,她立刻制止稱:“爸你不要說話,你一句話都不要說。”
15日早上8時,江秋蓮的代理律師黃樂平出現(xiàn)在法院門口。據(jù)中國新聞周刊報道,黃樂平告訴媒體:“動刀殺人的是陳世峰,但置江歌于死地的是劉鑫?!?/p>
黃樂平表示,從2016年11月2日晚起,當劉鑫知道陳世峰有加害于她的企圖時,她對江歌隱瞞了一些信息。黃樂平推測,江歌有“轉(zhuǎn)移風險”的意圖,因此,從江歌倒下那一刻開始,劉鑫就向外界尋求逃避法律責任,這說明她對自己的過錯是明知的。
15日上午9點,劉鑫生命權(quán)糾紛案庭審正式開庭。
據(jù)城陽區(qū)法院微博15日消息,出庭人員包括原告江秋蓮及其代理律師黃樂平、李婧。劉鑫未出席,其代理律師胡貴云代理出席。
原告江秋蓮訴訟請求包括由被告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經(jīng)濟損失約154萬,赴日訴訟支出約31萬,及因本案支出各項費用約21萬,共計約200萬元。
原告認為,被告劉鑫存在重大過錯,是導致江歌落入陷阱造成遇害的前提與根本原因,理由如下:
1.被告劉鑫為了一己之私利阻止江歌報警;
2.被告劉鑫明知陳世峰要暴力報復其本人卻不告知江歌所面對的真實危險;
3.被告趁江歌不備迅速反鎖房門致使江歌無法進入自己合法租住的房屋內(nèi),導致江歌唯一的逃生通道被阻斷。
庭審過程中,原告代理律師黃樂平,根據(jù)自己掌握的證據(jù)試圖還原江歌遇害前10個小時的經(jīng)過。
黃律師幾處較為重點的還原如下:
1、2016年11月2日下午,被告劉鑫的前男友陳世峰尋求與劉鑫的復合前往江歌公寓要求與劉鑫見面。劉鑫要求江歌解圍,但在江歌要求報警時,劉鑫阻止,理由是她在江歌處借住不合法;
2、江歌于14:18左右到達公寓幫助劉鑫解圍,陪同劉鑫搭電車,陳世峰也上了這班車。此過程中,陳世峰向劉鑫發(fā)送其隱私照片并威脅劉鑫。到打工的拉面店后,劉鑫指著一位同事告訴陳世峰這個是自己“喜歡的人”,陳世峰因此“徹底失去理智并下決心殺害被告”。
3、陳世峰向劉鑫發(fā)送威脅消息后,劉鑫要求江歌在地鐵站等自己一起回家,卻沒有向江歌透露來自陳世峰的暴力威脅,沒有告知江歌自己下午捏造新戀情激怒陳世峰及陳世峰已抵達公寓附近。
4、劉鑫和江歌從一樓上二樓時,由于事先察覺到陳世峰埋伏在三樓,劉鑫迅速走在江歌前面并進入201室內(nèi),但江歌被反鎖在了大門外。
5、發(fā)現(xiàn)劉鑫后,陳世峰持刀沖向劉鑫并狂按門鈴破口大罵,劉鑫說“我把門鎖了,你不要罵了”。隨后,陳世峰徹底失控,將所有的仇恨轉(zhuǎn)向了江歌,對江歌連續(xù)捅了11刀。
6、陳世峰離開后,劉鑫報警,但在能查看門外狀況,并且知曉門外倒地受害者即為江歌的情況下,始終沒有開門,也未曾對江歌實施任何救助行為。
被告方面,被告劉鑫的代理律師胡律師指出,劉鑫在兇殺案的身份是證人,在刑事案件里,另一個身份是被害人。同時,不報警是雙方商量的結(jié)果,而鎖門的行為則是報案時警察的意見。
另據(jù)新京報15日補充,針對起訴狀的主要事實部分,劉鑫認為,自己沒有迅速鎖門,且目前沒有任何證據(jù)證明其“迅速鎖門”;江歌的死亡原因日本法院已經(jīng)查明;雖然自己提出不報警,但江歌是有獨立判斷的成年人,最終是否報警不取決于其;陳世峰殺人的巨大仇恨從何而來,其不得而知;在其報案時,警方讓其把門鎖上,不要出屋;在無法鎖定陳世峰的殺人嫌疑時,自己主動說出陳世峰的恐嚇行為,后警方與其商量,以恐嚇報案。
庭審持續(xù)到15日12時15分許,審判長最后宣布,雙方分歧較大,將擇期宣判。
據(jù)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16年11月3日凌晨,在日本東京住所門外,江歌被室友劉鑫的前男友陳世峰殺害,年僅24歲。有質(zhì)疑者稱,江歌的死與劉鑫有關(guān)。兇案發(fā)生時,劉鑫在住所內(nèi),未對江歌施以援手。
當?shù)貢r間2017年12月20日下午3點,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當庭宣判,陳世峰犯故意殺人罪和恐嚇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
2018年10月15日,江秋蓮通過微博表示啟動對劉鑫的法律訴訟。
2020年3月29日,青島城陽區(qū)法院發(fā)布公告稱,該院受理原告江秋蓮訴劉鑫生命權(quán)糾紛一案。
2020年6月5日9時許,該案召開第一次庭前會議,劉鑫方面無一人出席。
2020年11月20日,該案召開第二次庭前會議。江秋蓮方共舉證10組51項證據(jù),提出索賠金額為203萬余元。
2021年4月8日,江秋蓮收到該案件的法院開庭傳票,她表示屆時到場參加庭審。
4月15日9時,備受關(guān)注的江歌母親訴劉鑫生命權(quán)糾紛案庭審在青島開庭。
據(jù)城陽區(qū)法院微博15日消息,出席人員包括原告江歌母親江秋蓮,原告方代理律師,被告劉鑫代理律師。劉鑫本人并未出席。
庭審過程中,原告代理律師根據(jù)掌握的證據(jù)還原了江歌遇害前10小時的經(jīng)過,并且指出被告劉鑫存在重大過錯,是導致江歌遇害的前提與根本原因。
原告代理律師表示,劉鑫在事發(fā)前阻止江歌報警、向江歌隱瞞真實危險,在事發(fā)時將江歌鎖在大門外,在事發(fā)后未對江歌實施任何救助行為。
江秋蓮的訴訟請求包括賠償經(jīng)濟損失及訴訟支出共計約200萬元。
被告則強調(diào),被告劉鑫在兇殺案的身份是證人,不報警是雙方商量的結(jié)果,且鎖門的行為是聽從警方意見。
審判長最后宣布,雙方分歧較大,將擇期宣判。
開庭前一天,荔枝新聞的記者在青島城陽區(qū)法院的電梯里見到了劉鑫及其父親。
電梯內(nèi),記者詢問劉鑫是否會出席庭審,她陷入了沉默。而在其父親試圖回答問題時,她立刻制止稱:“爸你不要說話,你一句話都不要說?!?/p>
15日早上8時,江秋蓮的代理律師黃樂平出現(xiàn)在法院門口。據(jù)中國新聞周刊報道,黃樂平告訴媒體:“動刀殺人的是陳世峰,但置江歌于死地的是劉鑫。”
黃樂平表示,從2016年11月2日晚起,當劉鑫知道陳世峰有加害于她的企圖時,她對江歌隱瞞了一些信息。黃樂平推測,江歌有“轉(zhuǎn)移風險”的意圖,因此,從江歌倒下那一刻開始,劉鑫就向外界尋求逃避法律責任,這說明她對自己的過錯是明知的。
15日上午9點,劉鑫生命權(quán)糾紛案庭審正式開庭。
據(jù)城陽區(qū)法院微博15日消息,出庭人員包括原告江秋蓮及其代理律師黃樂平、李婧。劉鑫未出席,其代理律師胡貴云代理出席。
原告江秋蓮訴訟請求包括由被告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經(jīng)濟損失約154萬,赴日訴訟支出約31萬,及因本案支出各項費用約21萬,共計約200萬元。
原告認為,被告劉鑫存在重大過錯,是導致江歌落入陷阱造成遇害的前提與根本原因,理由如下:
1.被告劉鑫為了一己之私利阻止江歌報警;
2.被告劉鑫明知陳世峰要暴力報復其本人卻不告知江歌所面對的真實危險;
3.被告趁江歌不備迅速反鎖房門致使江歌無法進入自己合法租住的房屋內(nèi),導致江歌唯一的逃生通道被阻斷。
庭審過程中,原告代理律師黃樂平,根據(jù)自己掌握的證據(jù)試圖還原江歌遇害前10個小時的經(jīng)過。
黃律師幾處較為重點的還原如下:
1、2016年11月2日下午,被告劉鑫的前男友陳世峰尋求與劉鑫的復合前往江歌公寓要求與劉鑫見面。劉鑫要求江歌解圍,但在江歌要求報警時,劉鑫阻止,理由是她在江歌處借住不合法;
2、江歌于14:18左右到達公寓幫助劉鑫解圍,陪同劉鑫搭電車,陳世峰也上了這班車。此過程中,陳世峰向劉鑫發(fā)送其隱私照片并威脅劉鑫。到打工的拉面店后,劉鑫指著一位同事告訴陳世峰這個是自己“喜歡的人”,陳世峰因此“徹底失去理智并下決心殺害被告”。
3、陳世峰向劉鑫發(fā)送威脅消息后,劉鑫要求江歌在地鐵站等自己一起回家,卻沒有向江歌透露來自陳世峰的暴力威脅,沒有告知江歌自己下午捏造新戀情激怒陳世峰及陳世峰已抵達公寓附近。
4、劉鑫和江歌從一樓上二樓時,由于事先察覺到陳世峰埋伏在三樓,劉鑫迅速走在江歌前面并進入201室內(nèi),但江歌被反鎖在了大門外。
5、發(fā)現(xiàn)劉鑫后,陳世峰持刀沖向劉鑫并狂按門鈴破口大罵,劉鑫說“我把門鎖了,你不要罵了”。隨后,陳世峰徹底失控,將所有的仇恨轉(zhuǎn)向了江歌,對江歌連續(xù)捅了11刀。
6、陳世峰離開后,劉鑫報警,但在能查看門外狀況,并且知曉門外倒地受害者即為江歌的情況下,始終沒有開門,也未曾對江歌實施任何救助行為。
被告方面,被告劉鑫的代理律師胡律師指出,劉鑫在兇殺案的身份是證人,在刑事案件里,另一個身份是被害人。同時,不報警是雙方商量的結(jié)果,而鎖門的行為則是報案時警察的意見。
另據(jù)新京報15日補充,針對起訴狀的主要事實部分,劉鑫認為,自己沒有迅速鎖門,且目前沒有任何證據(jù)證明其“迅速鎖門”;江歌的死亡原因日本法院已經(jīng)查明;雖然自己提出不報警,但江歌是有獨立判斷的成年人,最終是否報警不取決于其;陳世峰殺人的巨大仇恨從何而來,其不得而知;在其報案時,警方讓其把門鎖上,不要出屋;在無法鎖定陳世峰的殺人嫌疑時,自己主動說出陳世峰的恐嚇行為,后警方與其商量,以恐嚇報案。
庭審持續(xù)到15日12時15分許,審判長最后宣布,雙方分歧較大,將擇期宣判。
據(jù)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16年11月3日凌晨,在日本東京住所門外,江歌被室友劉鑫的前男友陳世峰殺害,年僅24歲。有質(zhì)疑者稱,江歌的死與劉鑫有關(guān)。兇案發(fā)生時,劉鑫在住所內(nèi),未對江歌施以援手。
當?shù)貢r間2017年12月20日下午3點,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當庭宣判,陳世峰犯故意殺人罪和恐嚇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
2018年10月15日,江秋蓮通過微博表示啟動對劉鑫的法律訴訟。
2020年3月29日,青島城陽區(qū)法院發(fā)布公告稱,該院受理原告江秋蓮訴劉鑫生命權(quán)糾紛一案。
2020年6月5日9時許,該案召開第一次庭前會議,劉鑫方面無一人出席。
2020年11月20日,該案召開第二次庭前會議。江秋蓮方共舉證10組51項證據(jù),提出索賠金額為203萬余元。
2021年4月8日,江秋蓮收到該案件的法院開庭傳票,她表示屆時到場參加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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