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

  萬康公司利用彭于晏的肖像和影響力進行產(chǎn)品推廣,以達到其商業(yè)目的,對相關不實消息在相關自媒體上出現(xiàn)乃至擴散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萬康公司與裕美公司共同構成對彭于晏肖像權的侵犯,故一審法院責令兩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在公司官方微信公眾號及中國青年報上針對此事發(fā)布致歉聲明,并賠償彭于晏經(jīng)濟損失、精神損害賠償金、維權支出費用等共計22萬余元。

  萬康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訴。但結合彭于晏肖像的商業(yè)價值以及萬康公司的使用目的、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jié)、后果及影響等諸多因素,上海一中院對一審確定的責任承擔方式和賠償數(shù)額予以認同。上海一中院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素人”也要小心“被代言”

  本案審判長兼主審法官任明艷指出,肖像權是自然人對自己的肖像依法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權利,是自然人人格權的重要組成部分。肖像權包括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擁有對肖像的制作專有權和使用專有權,公民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或對肖像進行損害、玷污。

  任明艷法官提醒,隨著電子商務的不斷發(fā)展,商家的“代言人”選項已經(jīng)從知名藝人等逐漸轉向一些具有特定身份標簽的“素人”,公民若發(fā)現(xiàn)自己的肖像權受到侵犯,可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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