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檢察院決定依法對邢某某等五人立案偵查”的消息立即引爆網絡,這么多人一口咬定是警察殺人!殺雷陽的警察終于被抓了!然后,事情就沒那么簡單了。劇情如何發(fā)展還有待司法部門進一步調查。路上,那些東西會先來找你。
事實上,檢方立案調查只是案件調查的第一步。經過后續(xù)調查,法院最終給出了判決結果。到那時,我們就可以知道涉案警察是否犯罪了。
換句話說,不可能斷言警察犯了罪。只能說是檢方發(fā)現(xiàn)了犯罪線索。
檢方為何要介入?又為何要立案偵查?要知道,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檢察機關直接受理案件進行偵查,是有明確標準的。最常見的案件是貪污案件和賄賂案件,也是著名反貪局主辦的案件。
在檢察院中,還有一個與反貪局同名的部門,即反誹謗局——他們調查的對象,大多是國家機關、司法機關等的工作人員。
至于“耒陽案”,有律師推測涉案警察涉嫌“濫用職權”。這是瀆職犯罪中最大的一類。本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和處理無權決定和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guī)定執(zhí)行公務,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致人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等。
律師表示,檢方在接到案件線索后,通常會先進行初步調查,而這種調查通常是秘密進行的。如果發(fā)現(xiàn)犯罪事實,將依法立案偵查。律師強調,此時查明的犯罪事實只是非常初步的,能否立案一般由檢察院自己把握。
立案后具體如何辦理?立案后將案件移送相關部門,“耒陽案”必須由反誹謗局處理。
辦案檢察官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監(jiān)視居住、拘留、逮捕、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但更重要的是收集證據(jù)和提問。
收集證據(jù)主要包括詢問證人、搜查、移送、查封等手段和方法。比如耒陽案,檢方可以要求警方提供,也可以自行轉移圍繞事件的監(jiān)控,徹底還原整個故事。詢問主要針對嫌疑人,整個過程都要依法記錄和記錄。
完成上述調查后,檢察院將對嫌疑人進行審查和逮捕。審查主要看證據(jù)能否證明犯罪事實,是否符合刑事標準。經審查,因證據(jù)不足,可以立即釋放;如果證據(jù)充分,逮捕并拘留嫌疑人。
隨后,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此時主要考察證據(jù)是否真實、充分,犯罪性質、罪名是否正確,相關程序是否合法。犯罪事實不夠清楚,證據(jù)不足的,可以退回補充偵查;相反,可以提起公訴。同時,檢察機關也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包括絕對不起訴、相對不起訴、證據(jù)不足不起訴。絕不起訴,如無刑事事實或刑事責任不應依法追究;相對不起訴包括情節(jié)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案件。
案件在檢察機關的最后一步,是由公訴部門起訴。經過法庭審理,最終給出了答案。
只有到了這一步,才能說“警察殺人”或者“警察無罪”。
另外,雷陽的尸檢結果還沒有公布,現(xiàn)在下結論還為時過早。等結果再說吧!
有話說為何不采用“米蘭達警告”“耒陽案”引發(fā)了很多人對執(zhí)法機關暴力執(zhí)法行為的批評。無論警察在案件中是否使用“暴力”,這種對警察執(zhí)法公正性的關注是社會進步的表現(xiàn)。
但是,“暴力執(zhí)法”本身就是一個非常不恰當?shù)谋硎?。?zhí)法只有公平正義,沒有暴力和非暴力。當警察遇到暴力違法時,他可以用相對暴力來制止。這個時候,就是暴力執(zhí)法。即使在普通的執(zhí)法工作中,由于執(zhí)法機構的獨特權威,警察的執(zhí)法行為應該會產生令人震驚的效果,這不是其“暴力”所帶來的效果,而是其工作本身賦予他的“特權”。如果警察濫用暴力超出此類,自然有違法犯罪嫌疑,應追究相應責任。
因此,我們應該通過“雷陽案”呼吁警方更加文明執(zhí)法,但不能限制警方的正常執(zhí)法。畢竟大部分警察都是為了保護我們而英勇奮戰(zhàn),維護社會治安穩(wěn)定。
針對“耒陽案”,我國警方應采取類似的“米蘭達警告”,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時充分告知對方自己的權利?!澳阌袡啾3殖聊?..你可以咨詢律師”,這可以說是對犯罪嫌疑人人權的尊重,至少可以平靜犯罪嫌疑人的情緒。尤其是便衣警察執(zhí)法的時候,只說“警察”,然后二話不說就把人拘留。在這個執(zhí)法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沒有情緒緩沖期,很可能本能地反抗,最終導致警察“以暴制暴”。
人民警察必須牢記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嚴格要求自己,秉公執(zhí)法,只要無愧于心,自然會贏得人民的支持。同樣,如果有害群之馬,警察也無法防范他們的錯誤,堅決清理,接受法律審判。這樣才能獲得更多人的信任。
作者高在本期
本期由羅洛堂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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