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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700個好友的微信朋友圈侮辱他人,展示彼此照片...溫州甌海區(qū)法院近日宣判了一起侵犯名譽權糾紛,李因侵犯他人名譽權被判在自己的朋友圈公開道歉,道歉內容至少保留了10天。
2019年3月,經銷店經營者張將公司洗車、美容業(yè)務承包給李,后兩者發(fā)生矛盾。當年的6月16日和17日,為了泄憤,李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里發(fā)布了對張的侮辱性和誹謗性語言,其中一人還發(fā)布了張的照片。據報道,李的朋友圈在微信號中對所有朋友開放,發(fā)布時約有700個朋友。
今年1月,張狀告法院,要求李刪除已發(fā)布的名譽侵權信息,并在朋友圈公開道歉,賠償精神損失費1萬元。
法院認為,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犯他人名譽權。未經他人同意發(fā)布他人隱私資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公開他人隱私,造成他人名譽損害的,按侵犯他人名譽權處理,責令李在朋友圈向張道歉,不得包庇任何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并保留道歉內容至少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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