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調維修過程中,工人意外墜落,各種法律關系、雇傭關系、合同關系.相關人員據(jù)此分擔訴訟,責任由誰承擔?他們各有意見,我們看看法院怎么說。
前情回顧
1、空調維修不慎墜落
原告朱某、案外人朱某(原告朱某父親,持有制冷和空調工作大型安裝維修的哨兵證)、陳某受被告王某聘用,在松江區(qū)山珍某家中進行空調、地訓??照{檢修區(qū)工作中,陳某扶著梯子,事件外部人朱某可以沿著自動扶梯爬上去,把手伸進新風系統(tǒng)的檢修區(qū),突然從自動扶梯上墜落死亡。(威廉莎士比亞、哈姆雷特、空調、空調、空調、空調、空調)之后,公安機關頒發(fā)了居民死亡長醫(yī)師證,明確朱某死亡的原因是猝死(觸電的可能性)。
被告人王某與被告人李莫峰之間存在契約關系,被告人王某與死者周某之間存在勞務雇傭關系。
2、法院被告各執(zhí)一詞。
在審判中,李某主張:這是與王某的合同關系,與修理工沒有直接關系,責任應由王某承擔。另外,周某的能量死亡是由于自己的疾病或高空墜落造成的,因此不能承擔責任。
老王主張要分擔和李莫峰的賠償責任。根據(jù)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受害者朱某可能死亡的原因是觸電,李莫峰可能是空調所有人,因此被告李莫峰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3、依法策劃糾紛
法院審理說,受害者周某在整頓空調新風系統(tǒng)的過程中可能會崩潰。雖然不能確定直接死亡原因,但不能排除觸電、辣椒鎖等外部原因。被告人王某系被害人的雇主、李某奉系需要承攬合同的分包人、被告人王某、李某奉都有義務為被害人提供安全可靠的工作環(huán)境,兩被告顯然未能為被害人提供合理必要的保護措施,因此都是本案被害人死亡的過錯。
關于兩個被告之間的責任分配問題,目前無法確定兩個被告的過錯行為對受害者死亡結果的原因力的大小,因此適當確定了兩個被告分別承擔50%的賠償責任。后兩個被告沒有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這一點。
在不知道死亡原因的情況下,如何利用法律規(guī)則識別負責的主體和可能的侵權者之間的責任分配問題?(約翰f肯尼迪,死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12條,兩人以上可以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樣的損害,確定責任的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責任大小難以確定,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周某可能因“疑似觸電”而死亡,因此李莫峰作為案件合同簽約人,王某作為雇主,有義務為提供勞務的當事人提供安全的工作環(huán)境,保障人身安全。在無法查明朱某能死因的情況下,李莫峰、王認為朱某能對朱某能的死亡犯了一定的錯誤,承擔反責任是合法合理的。
現(xiàn)在我們來看看即將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
法律鏈接
《民法典》第1172條2人以上,可分別因侵權行為造成同樣的損害,確定責任的大小,并分別承擔相應的責任。很難確定責任的大小,平均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1179條他人造成的人身傷害,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要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人還要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民法典》第1179條雇主的雇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而使他人遭受損失的,由雇主承擔侵權責任。
資料來源|上海松江區(qū)人民法院
作者:王璐璐
責任編輯|張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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