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糾紛,大部分人都會考慮通過協(xié)商解決。
當談判無法解決時,就會訴諸法庭。
進入法院后,法官一般會考慮調(diào)解,讓雙方達成和解協(xié)議,從而高效解決糾紛。
但是,當雙方糾紛是刑事案件時,是否可以適用和解程序?
比如A故意傷害B;丙誤殺丁;等等。
我國新《刑事訴訟法》對和解的情形作了如下規(guī)定:
在以下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懺悔,通過賠償損失、向被害人道歉等方式取得被害人的理解。如果受害者自愿和解,雙方可以和解:
(一)因民事糾紛,涉嫌刑法特別規(guī)定第四章、第五章規(guī)定的刑事案件,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除玩忽職守罪外,可以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nèi)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guī)定的程序。
從上述法律可以看出,和解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改表現(xiàn)。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過必須是真誠的,需要賠償損失,向被害人道歉,才能獲得被害人的理解。
第二,被害人自愿和解。被害人的理解并不代表被害人愿意和解。因此,受害者的自愿和解非常重要。刑事案件中,受害人是遭受損失和傷害的一方,他有權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他不愿意和解,堅持用法律為自己辯護,法院自然要支持他,誰也不能強迫他做出和解的姿態(tài)。
第三,涉及的犯罪類型。犯罪主要有兩種類型。第一種是因民事糾紛引起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財產(chǎn)犯罪,必須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第二種是過失犯罪,是玩忽職守以外的犯罪,必須符合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
第四,不適用的情況。五年內(nèi)故意犯罪的,不適用和解。即使他符合上述條件,也不能適用。
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下。因此,只要滿足其他條件,他們也可以使用和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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