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起 “牛散”絕大部分人都認為“牛散”肯定是賺錢的,甚至于曾今有一段時間“牛散”一直是散戶追捧的對象,近期證監(jiān)會公布了一起“牛散”相關的行政處罰書,令人驚奇的是這位“牛散”耗資一個億潛伏4年多,不僅沒賺錢反而長期虧錢。
根據(jù)證監(jiān)會官網(wǎng)顯示,2016年1月,永泰紅磡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決定將1億元資金委托給徐某霖,通過其個人賬戶在二級市場進行股票投資。徐某霖接受委托后,利用其個人信用賬戶相繼買入“中源協(xié)和”等股票,截至調查日,該項投資處于虧損狀態(tài),未取得違法所得。
永泰紅磡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八十條的規(guī)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所述的法人利用他人賬戶買賣證券的行為。
永泰紅磡在其申辯材料中提出:
一、永泰紅磡沒有指使相關責任人員借入他人賬戶交易股票,公司董事長個人未經(jīng)法定程序委托專業(yè)人員進行理財,屬個人行為而非公司行為。
二、不符合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戶買賣股票構成要件。永泰紅磡不是借用賬戶和交易股票的意志主體與行為主體,委托理財后永泰紅磡對資金及交易賬戶沒有控制權和支配權。
三、永泰紅磡不存在利用他人賬戶交易股票的動機。綜上,永泰紅磡請求免于處罰。
證監(jiān)會認為,綜合涉案委托投資事項的公司決策人員身份、執(zhí)行程序、資金來源等方面的證據(jù),可以認定委托投資行為體現(xiàn)了永泰紅磡公司意志,該行為屬法人行為而非個人行為。是否控制他人證券賬戶進行交易及是否存在行為動機均不影響該項違法行為的認定。綜上,證監(jiān)會對永泰紅磡的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jù)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jù)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證監(jiān)會決定:對永泰紅磡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責令改正,并處以30萬元罰款。
中源協(xié)和2016年第一季度十大流通股東
2020年第三季十大流通股東
公開數(shù)據(jù)顯示徐志霖從2016年開始買入中源協(xié)和,第一季度買了157萬股,到2019年最高持有478.3萬股排十大流通股東第五位,到2020年第三季度末退出了十大流通股東。
公司股價從2016年的四十多元一路下跌,最低跌到14.52元,徐志霖基本上是越跌越買,想要攤薄成本,但從官方公布的信息來看,徐志霖4年持股中源協(xié)和長期處于虧損狀態(tà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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