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初,首例個人破產法的案件已經宣判了,有不少用戶很關心最新的消息進度,畢竟這與每個人有關,今天我們就來簡單介紹一下,讓大家了解一下個人破產法的相關內容。

一、案件回顧

10月9日上午浙江溫州中級人民法院聯合平陽縣人民法院召開的新聞發(fā)布會,通報平陽法院辦結的,溫州某破產企業(yè)股東蔡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一案。

蔡某是溫州某破產企業(yè)的股東,經生效裁判文書認定其應對該破產企業(yè)欠款214萬元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蔡某承諾除法院清查已查明的財產情況外,確無其它財產,若有虛假不誠信,愿意承擔一切法律的后果,最終蔡某提出按照1.5%的清償比例,即3.2萬余元,并且在18個月內一次性清償的方案。

蔡某也承諾了從方案履行完畢起6年內,倘若家庭年收入超過12萬元,超過的部分50%,將用于償還債權人未償還的債務

債權人也充分了解債務人目前經濟狀況,以及確認債權人誠信的前提下,也表決通過該清理方案,同意為債務人保留基本的生活和醫(yī)療費用,自愿放棄對債務人的追償權。

法院也同意債務人自清理方案履行完畢后起滿3年后,恢復債務人個人信用,同時在自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畢起,六年內,若債務未申報重大財產,或者存在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資產或其它逃避債務的行為,債權人可以請求恢復按照原償還債務額清償。

二、個人破產法最新消息

從目前來看,前不久溫州中院印發(fā)的《關于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的實施意見》,并不是很多人稱的“個人破產制度”。在性質上不屬于個人破產,但實際效果卻與個人破產制度類似。通俗一點說,也可以稱之為“山寨版的個人破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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