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直是社會各界人士廣泛熱議的話題,一直以來有人質疑住房公積金存在的合理性。對于是不是應該取消住房公積金這一話題,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市場研究室副主任尹中立對記者表示,住房公積金制度確實存在一定缺陷,我們應該集思廣益來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相反簡單地取消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觀點是值得商榷的。
提問:目前對住房公積金的質疑主要有使用率低、加大收入差距、存貸比不高和與商貸相比優(yōu)勢不明顯幾個方面,對此,您如何看待?
尹中立:首先,住房公積金使用率的高低,應主要用已貸款職工占比、個人住房貸款率來衡量,不應用某一年貸款職工占比來衡量。全國來看,截至今年8月底,全國已累計發(fā)放住房公積金貸款2729萬筆,惠及繳存職工近4100萬人,占繳存職工的比重超過30%;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率為87%,全國342個設區(qū)城市中,個人住房貸款率超過85%的有132個,超過100%的有40個。隨著時間的推移,貸款受益群體還將繼續(xù)擴大。預計“十三五”末,將累計有6000萬繳存職工獲得低息貸款。另外,繳存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主要用于購房和償還貸款,也是住房消費的重要方面。
其次,客觀地看,收入差距過大的問題是收入分配造成的。住房公積金以職工工資作為基數,因工資存在差距,繳存額相應會存在差距。為防止繳存不公加大收入差距,住房公積金實行繳存限高政策。今年4月,四部委印發(fā)《關于規(guī)范和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通知》,要求凡是繳存比例超過12%的,一律規(guī)范到12%以內。目前,這一政策基本落實到位,住房公積金繳存差距大的問題已經得到解決。
從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群體看,高、中、低收入職工都享受到了低息貸款。從住建部公布的數據看,2015年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中,收入低于地區(qū)平均工資水平的占36.61%,在地區(qū)平均工資水平1至3倍的占57.43%,高于地區(qū)平均工資水平3倍的僅占5.96%。從支持購買的住房類型看,2015年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的住房約90%是普通住房。這說明,住房公積金貸款主要支持了中低收入職工解決基本住房問題。
再次,實際上,截至今年8月底,住房公積金存貸比已經進一步提高到87%,遠遠超過商業(yè)銀行水平。住房公積金作為類金融的制度安排,必須保持一定的流動性,以保證繳存職工的提取需求。這就要求必須有一定的備付資金,而不能將全部繳存余額用于發(fā)放貸款。否則,會造成流動性風險,出現(xiàn)斷貸、擠兌問題,影響經濟和社會穩(wěn)定。
最后,個人住房貸款具有額度高、期限長、預期年化利率浮動的特點,預期年化利率是影響居民購房的重要因素。住房公積金首付比商貸低10個百分點,預期年化利率比商貸低1.65個百分點。以一筆50萬元、期限30年的貸款為例,可比商貸節(jié)省職工利息支出17.2萬元,即使與預期年化利率85折的商貸相比,也可以節(jié)省職工利息支出9.3萬元,這對工薪家庭來說節(jié)省的利息支出十分可觀。
目前,除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幾個房價過高的城市外,其他城市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可以滿足職工購房貸款需求,對職工購房的支持作用很大。
近年來,住建部印發(fā)住房公積金服務指引、建立綜合服務平臺,指導督促各地簡化業(yè)務手續(xù),縮短辦理時限,提高服務效率。很多城市公積金提取即時到賬、立等可取,貸款發(fā)放效率優(yōu)于商業(yè)銀行,手續(xù)繁雜等問題已基本得到解決。
提問:您認為,用社會保險基金或以轉入工資、財政對商貸貼息方式替代住房公積金是否行得通?
尹中立:我認為,住房公積金的性質與社會保險基金完全不同。單位和個人繳存的資金都計入職工個人賬戶,屬于職工個人所有。將住房公積金充公納入社會保險基金,是化私為公,剝奪職工的所有權,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如貿然取消住房公積金制度將產生以下嚴重后果。
一是損害群眾利益,影響社會穩(wěn)定。住房公積金占職工工資收入的10%到24%,如取消住房公積金制度,又沒有新的制度安排,現(xiàn)有1.2億繳存職工工資收入將大幅減少,會引發(fā)職工不滿情緒,激化社會矛盾給社會穩(wěn)定造成不良影響。二是降低住房消費能力,加劇住房矛盾。取消住房公積金制度后,即使單位繳存部分轉為職工工資,因單位和職工不再享受免稅,職工實際收入也將有所下降。更為嚴重的是,尚未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將被剝奪低息貸款的權利,產生貸款難、貸款貴的問題,加劇住房矛盾。三是取消制度成本巨大,容易引發(fā)風險。目前,住房公積金個貸余額3.8萬億元,管理人員約3.8萬人。如取消住房公積金制度,資產處置和人員安置難度都非常大,各級政府要承擔巨額成本。住房公積金與房地產和金融市場高度關聯(lián),貿然取消還可能引發(fā)市場震動及系統(tǒng)性風險。
從政策導向看,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建立公開規(guī)范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進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和監(jiān)管機制”,這為公積金制度的改革指明了方向。對于制度存在的問題,應當通過改革住房公積金制度加以解決。目前,國務院法制辦、住建部等部門正按照國務院要求抓緊修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完善體制機制和政策規(guī)定,解決面臨的突出問題。
商業(yè)銀行作為盈利性機構,以追逐利潤最大化為目的,以商業(yè)銀行貸款替代住房公積金貸款是不現(xiàn)實的。如果采取財政對商貸貼息的辦法,僅目前的3.3萬億元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轉給商業(yè)銀行,財政每年就需補貼500多億元,將來隨著貸款余額不斷累加,所需貼息資金會更多。
提問:我們能否將公積金的用途擴大到教育、交通等非住房領域?
尹中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一項互助制度,職工的使用權益與繳存義務是對等的,發(fā)放低息貸款所需的資金也全部源于職工繳存。因此,《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對住房公積金提取作了嚴格限定,只能用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近年來,住建部逐步放寬提取范圍,如放寬租房提取條件,允許無房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等。這些政策順應了住房形勢變化和繳存職工需求,有利于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方便繳存職工。但住房公積金作為專項資金,必須堅持專款專用,只能用于職工基本的住房消費。如果放開“定期提取”或擴大到教育、交通等與住房無關的用途,勢必影響制度的互助性,造成貸款資金不足,最終結果是損害繳存職工的貸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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