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記者王春記者海威
車禍后要求保險公司理賠,但保險公司拒絕理賠,原因是車輛未經年檢,駕駛證無效。車先生感到憤憤不平。他認為自己的車是新規(guī)定六年內免檢的車輛,于是車先生向浙江省海寧市人民法院起訴保險公司,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損失4.8萬余元。
車先生說,今年4月24日,他的妻子在他的車上意外造成自行車事故,與行道樹相撞,造成汽車前部損壞。隨后,妻子立即通知保險公司進行實地調查,但保險公司告知,由于車輛駕駛證已經過期,屬于無效駕駛證,屬于“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保險事故時沒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行駛證或者號牌,或者未按規(guī)定進行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情形,因此保險公司拒絕對此次交通事故進行賠償。無奈之下,車先生委托價格事務所對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進行了價格評估,車輛損失評估值為47600元。
車先生認為,根據(jù)《公安部、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從2014年9月1日起,將試行6年內不營運汽車等小微客車免檢制度,車先生的車輛符合該制度,不存在保險公司所說的檢驗不合格或不合格的情況。因此,車先生選擇向保險公司提起訴訟要求賠償。
在審理過程中,保險公司辯稱,《意見》中提到的免檢,實際上是指免檢上線,而不是完全免檢。本案車輛發(fā)生事故時沒有年檢,根據(jù)雙方簽訂的免責條款,保險公司對此不承擔責任。該免責條款是保險公司和車先生在簽訂合同時明確說明的,因此應該是有效的。事故與駕駛證到期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不影響免責條款的效力。
然而,保險公司的聲明并沒有得到法院的承認。近日,法院經審理作出一審判決,支持車先生的主張。
■案例解讀
6年免檢和未收到標書不妨礙保險索賠
經審理,法院認為,根據(jù)《意見》的規(guī)定,車先生的車輛在6年內符合免檢要求,無需到檢驗機構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不屬于被告免責條款所述的“未按規(guī)定進行年檢”的情形。車先生雖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向車管部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并加蓋行駛證章,但其未實施上述行為并不影響機動車的性能,也不會增加事故發(fā)生的概率。作為行政審批程序,投保車輛申請檢驗標志不同于安全技術檢驗。駕照上沒有年檢程序,不能直接等同于沒有按規(guī)定進行年檢。因此,法院駁回了保險公司的論點。
但法官提醒,作為符合6年免檢制度的車主,應按時到車輛管理部門領取車輛年檢標志,并在行駛證的年檢記錄欄蓋章,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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