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任保險前身,國任保險前身是什么。國任保險前身第二十條未發(fā)生保險事故,國任保險前身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fā)生了保險事故,向國任保險前身保險人提出給付保險金請求的,國任保險前身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國任保險前身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國任保險前身故的,國任保險前身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給付國任保險前身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國任保險前身保險費。
國任保險前身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國任保險前身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jù),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虛報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國任保險前身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行為之一,致使國任保險前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國任保險前身第二十一條本附加合同所附屬的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效力終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終止,保險人應退還未滿期凈保險費;國任保險前身第二十二條本附加合同中的未明事項,適用主合同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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