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基本原則概述,保險法基本原則的意義現(xiàn)今大多數(shù)國家的保險立法適用的是詢問告知制。保險法我國保險法第17條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保險法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這表明我國適用的是詢問告知制度。

(1)無限告知制度。無限告知是指對告知的內容不作其體的規(guī)定,投保人應主動將其所知的或應知的與保險標的危險狀況有關的全部重要事實均告知保險人,而且其所作的陳述必須與客觀事實相符。

無限告知對投保人的要求較高,法國、比利時以及英美法系國家的保險立法均采用無限告知制度。如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18條規(guī)定:“在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應將他所知悉的各項重要事實告知保險人。”我國海上保險的立法也規(guī)定采用無限告知制度,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20條規(guī)定:“合同訂立前,被保險人應當將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業(yè)務中應當知道的有關影響保險人據(jù)以確定保險費率或者確定是否同愈承保的重要情況,保險法如實告知保險人‘”

在保險實務中,主動告知并不是任意由投保人、被保險人憑自己的判斷和認識進行告知。保險人同樣會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單,一般投保單中各事項被視為重要事項,保險法投保人應如實告知。保險法但應告知的事項不限于保險人的上述詢問,保險法如果有其他重要事項.投保人也應主動如實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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