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告李某和被告江某相識介紹后,他們很快就確定了他們的關系。訂婚后,兩人開始同居。2020年6月,李某剛懷孕,雙方登記結婚。登記后不久,姜終于向妻子坦白說,他已經(jīng)患了艾滋病好幾年了,已經(jīng)服藥了很長時間了。盡管李堅稱自己患上的艾滋病已不在傳染期,但感染李和腹部嬰兒的可能性極小,最終證明李確實沒有感染,但丈夫的病仍然存在阻止李。接受。盡管兩人以前有很好的關系,但李在幾次內(nèi)部糾纏之后,決定終止妊娠,并起訴上海閔行法院撤銷該婚姻。
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艾滋病不是導致無效婚姻的疾病。在這種情況下,盡管被告患有艾滋病,但經(jīng)過長期的藥物控制,它不再處于感染期。因此,如果原告起訴無效婚姻,將不予支持。如果原告起訴要求取消婚姻,則不符合可撤銷的《婚姻法》規(guī)定;作為非過失方,原告無法獲得有效的救濟。
由于案件的特殊性,案件開庭后,法官進行了大量詳細而充分的論證。根據(jù)剛剛正式實施的《民法》第1053條,從保護無辜一方的利益出發(fā),“如果一方患上重病,則另一方應向人民法院起訴。取消婚姻?!狈ㄔ赫J為,本案中的被告沒有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原告他患有艾滋病。應支持向法院提出的取消婚姻的內(nèi)部訴訟,因此依法決定取消原告的婚姻關系。原告的婚姻關系廢止后,雙方的婚姻從一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法官說:
《民法典》實施后,不僅作為無辜一方可以撤消婚姻的一種情況,在結婚之前隱瞞重大疾病,而且授予無辜一方要求損害賠償?shù)臋嗬?,以便原告已獲得保護其權利的最有效方法。
在這種情況下,盡管原告和被告在《民法》實施之前就已經(jīng)登記結婚,但那是在《民法》頒布之后進行的,原告和被告的婚姻狀況一直持續(xù)到今天,涉及的可撤銷情況屬于民法典。新規(guī)定以保護無辜當事人的利益為基礎,并根據(jù)有利追溯的原則,法院最終根據(jù)《民法》的有關規(guī)定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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