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肥西縣法院三河庭審結一起撫養(yǎng)費糾紛案。
原告小松是一名8歲男童,其母親宋某作為其法定代理人起訴被告金某支付該兒童18歲前的撫養(yǎng)費。
小宋,2012年2月3日出生于陜西省榆林市榆陽縣。他是金和宋的私生子。原告出生后由母親宋撫養(yǎng),被告不知情。
一審時,被告人金稱,宋確實是十幾年前認識并愛上他的戀人,但他們分手多年,現(xiàn)在又娶了另一個女人并有了孩子,對這個男孩一無所知。不管他是不是自己的孩子,金心里都有一種嘀咕。隨著男孩的身份成為本案的焦點,原被告和被告都向法院申請親子鑒定。
經(jīng)本院委托安徽省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結果顯示被告人金是原告人小宋的生父。二審期間,被告金對鑒定結果無異議,表示愿意支付子女撫養(yǎng)費。然而,考慮到仍有一名婚生子女需要撫養(yǎng),要求法院自行決定撫養(yǎng)標準。
最終,庭審責令被告金每月支付原告小宋撫養(yǎng)費900元,并補足小宋自出生以來的撫養(yǎng)費6萬余元。
判決宣告后,雙方當事人均送達了利息判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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